證據保全證據能力
證據能力這個詞,代表的是證據它作為證據的一個基礎門檻,怎麼樣子的證據才有那個資格可以作為讓法官們可以認定事實的證據。
然後一旦這項證據通過了法律所設定的最低門檻,讓它具有證據能力之後,它的價值高低就是會由法官的自由心證來評估。也就等於,如果這個證據它確定符合最低標準了,要賦予這項證據多少的價值,最終還是得由法官來決定,「所以整體而言法官操作的空間其實相當的大。」
自由心證背後的意義是,法官是相當理性且也受過專業的訓練的,所以有辦法合情合理的去評價每一個證據它的證據價值。永盛徵信認為,這個說法目前基本上是相當可以的,而且也是目前我們能想到的最好最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