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如何申請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是辯護人,為了避免證據滅失或發生礙難使用的狀況,可以做一些預防性的措施,就是聲請保全證據。
在偵查過程中,可以聲請該管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如案件還沒有移送至檢察官,則可以向調查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檢察官萬一駁回聲請或沒有在五日內為保全處分時,聲請人則可以直接向該管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另外案件在審判中,當事人或是辯護人於第一審第一次審判日期前,如果覺得證據有保全的必須,可以跟法院聲請為保全證據之處分;但如果比較緊急的情況,也可以直接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聲請保全證據應提出書狀,記載「案情概要」、「應保全之證據及保全方法」、「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應保全證據之理由」等事項,並釋明應保全證據的理由,才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