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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思通姦除罪這件事

通姦除罪
年輕女作家因在學生時期遭補教老師誘奸而長期抑郁,最終以自殺畫下人生句點。因受害人不僅家世好,年輕貌美有才華,再加上台灣的補習現象普遍,這事件除了讓民眾同情女作家的不幸遭遇外,也普遍引起了家長的恐慌。雖然,整個社會的公憤指向加害嫌疑人,以及補教系統的管理問題,但也有少數輿論檢討,認為受害者當初不提告的原因之一,是通奸罪的存在。
 
“刑法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奸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由於女作家事件中,加害嫌疑人有法定配偶,故而若受害者提告讓事件曝光,也有可能使得加害嫌疑人的配偶提告“通奸者”與“相奸者”。講白話,就是老公與小三一起告,而且配偶還可以只告小三,不告老公。
 
以性侵論,加害者可辯稱為兩情相悅,受害者除非有明確事證,否則甚難成立,在女作家的案例中尤然,“誘奸”二字,有多少成分是兩情相悅,有多少成分是“奸”,在法律上很難拿捏。故而,若女作家提告,那麽此案例的可能发展之一就是加害者逃脫法律制裁,受害者反因“妨害家庭”而遭罪。
 
這次司改會里,就以女作家事件為例,從保護性侵受害者的角度出发,決議廢除“通奸罪”。不過,根據”法務部”在司改會中提出的最新民調,民間仍有高達84%的反對聲音,以致使蔡政府的“法務部”擔憂,會不會又惹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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