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化造成的影響
在通姦除罪以前,外遇案件若有證據且走上訴訟,刑事只是給外遇者在「紀錄」上的懲罰(案底),受害者真正能拿到手上來撫平被外遇的內心不滿,靠的還是民事求償。很多人都誤解這一點,以為沒了刑事就拿不到錢,其實不是這樣的。無論除罪與否,能讓受害者拿到錢的「一直」都是民事賠償的部分,除罪後對於訴訟較大的差別在於,過去若刑事成罪,在訴訟上我們就可以主張因為對方觸犯刑法,在民事賠償的部分要求更多金額,現在除罪後便變少了這個主張方式,也就是少了一個「在民事求償中要求更多金額」的事由,導致民事求償的金額平均值大幅下降,這部分算是配套措施的問題。
只能看未來政府會不會針對這個狀況去做法條上的調整。例如提高外遇案件民事求償的金額(目前大概都落在10~30萬之間,通常最多就是30萬),然而抓姦的最大價值即是「以外遇證據為籌碼談判」,無論是私下和解,或者是上法院走訴訟程序,目的都是以此籌碼要求對方做出賠償,現在少了這個「刑事的籌碼」,導致抓姦也變得沒有意義,抓到還是民事賠償頂多30萬。
罪證確鑿經過漫漫長路後,才有機會勝訴,順利將對方以通姦罪定讞。結果大多是緩刑(時間過了就沒事),或是可易科罰金(繳錢後沒事)的徒刑。反過頭來,正宮反而可能涉犯妨害秘密、侵入住居、毀損、妨害電腦使用、恐嚇、竊盜罪……等等,當然還有歷次查證或開庭所經歷的錐心刺骨之痛。
只能看未來政府會不會針對這個狀況去做法條上的調整。例如提高外遇案件民事求償的金額(目前大概都落在10~30萬之間,通常最多就是30萬),然而抓姦的最大價值即是「以外遇證據為籌碼談判」,無論是私下和解,或者是上法院走訴訟程序,目的都是以此籌碼要求對方做出賠償,現在少了這個「刑事的籌碼」,導致抓姦也變得沒有意義,抓到還是民事賠償頂多30萬。
罪證確鑿經過漫漫長路後,才有機會勝訴,順利將對方以通姦罪定讞。結果大多是緩刑(時間過了就沒事),或是可易科罰金(繳錢後沒事)的徒刑。反過頭來,正宮反而可能涉犯妨害秘密、侵入住居、毀損、妨害電腦使用、恐嚇、竊盜罪……等等,當然還有歷次查證或開庭所經歷的錐心刺骨之痛。